各位老师:
现将“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”转发给你们,请大家认真阅读。
院科研办
2015年10月23日
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甘蔗街道办事处,青口、上街投资区、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县直各有关单位:
《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闽侯县人民政府
2015年9月10日
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增强闽侯县自主创新能力,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,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,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,根据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知发管字〔2008〕11号)、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》(闽财教〔2012〕93号)、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》(榕政综〔2014〕68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《闽侯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第二条 本《办法》产生的相关经费(以下简称经费)由县财政预算安排,从县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,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。
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受理、科学管理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闽侯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,在年度科学技术支出项目中建立明细科目,并予以优先足额保证。县科技文体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、企业创新主体,获奖专利、授权专利、专利产业化实施、专利保险资助,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、培训、表彰与奖励等。
第五条 本县各类知识产权的奖励、配套和补助项目,由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,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实施。
第二章 企业创新主体的奖励
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、省级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、7万元、3万元奖励。不重复奖励,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。
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、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、3万元奖励。不重复奖励,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。
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三章 专利成果的奖励
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、3万元的奖励。
第十条 对获得省专利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。
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
第四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
第十二条 对我县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、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。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。
第十三条 对我县获得国(境)外授权的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、5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,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。对向两个以上(含两个)国家或地区(组织)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,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。
第十四条 对我县内申请国内发明的,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,每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。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。
第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授权的、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,在获得省专利清零奖后,给予每家配套奖励1万元。
授权专利和受理发明专利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,申请人地址在我县内的专利权人,应在获得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后于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科技文体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,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五章 专利组织工作的奖励
第十六条 对我县内企业单位当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、10件、30件以上的,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、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,不累计奖励,执行最高额度。
第十七条 对我县内高校、科研院所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5件、30件、100件以上的,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、3万元、5万元奖励,不累计奖励,执行最高额度。
第十八条 对帮助我县内的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专利年度折算后数量(折算后数量=发明×70%+实用新型×20%+外观设计×10%)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,分别给予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
第六章 专利成果运用的奖励
第十九条 对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按省扶持经费的50%以内予以资金配套奖励,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,不重复配套,执行最高额度。对落户我县的科研院所、高校在本县申报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,其成果在本县内企业运用的,我县将优先推荐列入省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,对推荐后列入省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,按照市扶持经费的100%予以资金配套。
第二十条 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,按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的50%予以配套资助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,如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发现,对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,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,其税务登记应在我县,税收收入划归我县金库。
第二十三条 本《办法》由闽侯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《办法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,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。